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4-03-27 11:52:53 乌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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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3月14日正式颁布,正式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标志着我国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围绕“保障人权”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了修正:
1、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
(1)辩护时间提前:修订前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修订后规定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增加了因经济困难等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嫌疑人的申请权(原法律仅规定法院可以指定);指派律师的义务机构由法院扩大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也应当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原法仅规定了可能判处死刑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律师执业的保障
(1)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会见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原法为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在侦查期间会见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会见不被监听。
(2)律师豁免权的保障: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3)“律师伪证罪”的限制:律师协助作伪证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并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协会。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1)举证责任的规定:新增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明确加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原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提起:检察院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的,应调查核实;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应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3)举证责任:检察院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5、证人出庭及保障
(1)出庭义务: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古代法“亲亲得相隐匿”的体现)。
(2)特殊保护
①适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等,因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②措施: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人身、住宅的专门性保护等。
(3)物质保障:履行作证义务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等福利待遇。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总则方面重要的修改内容,其他方面如管辖、强制措施等也有修改,但借鉴国考中对刑法的考查方式,对于总则方面的内容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议考生把重点放在总则方面,同时建议考生在学有余力时可以对分则进行适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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