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法律常识梳理之特殊犯罪类型
发布时间:2014-03-27 11:37:52 乌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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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犯罪构成指的是一个人、犯罪已完成的状态,但现实中经常出现多个人进行犯罪,或者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的状况,这些特殊的犯罪形态包括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华图教育研究员将这部分知识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一、共同犯罪
(1)定义: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犯罪
(2)分类及处罚
主犯 |
起主要作用的或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 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从犯 |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胁从犯 |
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内心并不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遭遇暴力威胁才进行参与,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
教唆犯 |
教唆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罪。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2008-国家】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解析】A选项的说法错误:胁从犯并非“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是受“胁迫”而态度消极地实施犯罪行为,缺乏积极主动精神。B选项的说法错误: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罪。C选项的说法错误:甲利用管理国有财务的便利唆使他人窃取公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乙对其潜入财务室窃取公款的行为所持的是盗窃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D选项的说法正确: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丁作为利用办理业务之便与戊串通,恶意制造保险事故将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戊与乙通谋共同实行了贪污的行为,符合《刑法》382条对贪污罪共犯的规定。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中止 |
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或自愿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2011-北京】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本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解析】李军为了盗窃本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但是在盗窃过程中,出于怕被发现的畏惧心理而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关键是,犯罪结果的未实现是否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则是犯罪未遂,否则就是犯罪中止。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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