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不当得利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7-09-13 15:25:24 乌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乌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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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不当得利的概念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 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入你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 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获得不当得利的人称之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 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之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该债权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实战演练】
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
A.甲发表论文获得稿酬200元 B.乙给好友家小孩200元压岁钱
C.丙给外婆购买一套床上用品 D.丁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多找零50元
【答案】D。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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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大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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